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昨日宣布,將於3月3日開始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以審核根據包括《入境條例》(第一一五章)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三八三章)第八條下的第三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及參照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三十三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等風險為理由,要求避免從香港被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政府發言人昨日指出,須被或可被遣返或遞解離境的人,或在移交逃犯法律程序中被要求移交的人,如聲稱從香港被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國家會遭受上述風險,可向入境事務處提出免遣返聲請。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會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一次過審核其免遣返聲請。
免濫用程序延長非法留港
他表示:「統一審核機制將有助我們落實相關政策目標,即按照合乎法律所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審核為抗拒被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同時避免經濟移民濫用程序,以達致延長非法留港的目的。」
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按照《入境條例》第VIIC部的酷刑聲請法定審核機制所制訂,包括要求聲請人完成一份免遣返聲請表格以提供理由及證據,其後入境事務主任會安排聲請人出席會面,提供資料及回答有關該聲請的問題。
為使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可一併處理不服入境處決定的聲請人所提出的上訴/呈請,行政長官已經授權上訴委員會全體委員,以其個人身份,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13)條,處理根據《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以外的其他理由所提出的呈請。
就早前已向入境處提出酷刑聲請的聲請人,當局會作適當安排,以便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可同時以《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以外的其他理由審核他們的免遣返聲請。
聲請人可獲當值律師法援服務
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後,聲請人可繼續透過當值律師服務獲得公費法律支援。
發言人強調說:「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並不影響特區政府就《難民公約》及其1967年議定書從未適用於香港的一貫立場,及我們不給予任何人庇護或核實任何人的難民身份的堅定政策。聯合國難民署將繼續按其授權為難民提供保護。為此,入境處會將迫害風險獲確立的免遣返聲請人轉介至聯合國難民署,讓該署考慮確認該聲請人為難民,以及為獲確認為難民的人安排移居至第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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