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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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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納機舖例規管 開網吧須領牌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根據現行條例,互聯網電腦服務中心(俗稱「網吧」)只須符合消防及樓宇安全等條例,以及自願遵守《經營者守則》,經營者毋須額外申請牌照。政府建議網吧納入《遊戲機中心條例》發牌規管安排,以保障公眾安全,並設18個月過渡期,但電子飛鏢機中心及家庭娛樂中心可獲豁免。當局期望今年內草擬立法細則提交立法會審議。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一召開會議討論。

現行《遊戲機中心條例》於1993年通過,並由民政事務總署透過發牌制度規管俗稱「機舖」的傳統遊戲機中心。至於網吧則無特定發牌制度,但有關場所必須符合樓宇及消防條例,以及自願遵守2003年推出的《經營者守則》。守則已涵蓋消防、噪音管制、衛生環境、樓宇安全指引,以及必須安裝過濾色情資訊裝置等規定。

民政事務局昨日提交立法會文件指出,鑑於網吧數目有下降趨勢,且整體犯罪情況不嚴重,認為毋須針對網吧另行立法,建議把網吧納入《遊戲機中心條例》發牌規管安排。

當局會在指引生效前給予18個月過渡期,並會以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處理及審批。如過渡期內沒有領牌而繼續經營,當局或會採取執法行動。

上網非主業 場所可豁免

不過,只設有5台或以下電腦的場所,或食肆、圖書館、補習社等並非以提供互聯網服務為主要業務的處所,則可獲豁免納入發牌規管。當局又認為,已在有相類安全規定的發牌機制下領取牌照的電子飛鏢機中心及家庭娛樂中心(例如冒險樂園),亦應獲豁免受《條例》規管。

家庭娛樂中心規限擬放寬

至於現行受《賭博條例》監管的家庭娛樂中心,只准設「機構性」有獎遊戲機。當局認為這規限或會削弱其競爭力,建議放寬條例,容許放置不多於場內全部遊戲裝置10%「電子遊戲機」裝置,但必須為無獎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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