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落實普選必須依循特區的憲制框架依法落實。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昨日強調,基本法已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很清楚,政改相關內容最終由國家來決定。
基本法3提「依據憲法」
王磊昨日在香港舉行的政制論壇上指出,綜觀內地的立法系統,通常都會在法律第一條或第二條,點明法律的立法依據,香港特區基本法也有類似的條文,其中更多達3處提及「依據憲法」地方,並分布於不同地方,包括:基本法序言第二段及第三段、基本法第十一條,都反映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起草及制定基本法過程中非常看重憲法。
他說:「我查閱國家240多部法律中,僅發現基本法的例子,那為甚麼要3次提到『依據憲法』,可想而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起草及制定基本法時是何等看重憲法!」
王磊指出,基本法序言的第二段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設立特別行政區,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其核心就是指出特區有合憲性及合法性,也有一種認受性,而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言外之意,就是政改相關內容,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問題,最終由國家來決定。基本法(序言第三段對此)有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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