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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昨在論壇上發言。 彭子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宣稱所謂「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來港出席政制論壇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昨日強調,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訂明提名委員會為提名主體,所謂「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無法律效力,是在基本法外搞另一套,如同要修改基本法。他又指,先「公民提名」後「選民投票」,等同法律上「公投」概念,不符合基本法原意及要求。 (尚有相關新聞刊A14版)
「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同學會」昨日在香港科學館舉行政制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華人學術網絡」發言人梁美芬、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等出席,與在場近100名青年及會員交流。
直選普選有別 港人須分清
王磊昨日以〈基本法的憲政條文和政治發展〉為題發表講話。他指出,「直選」跟「普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香港很多人以為「雙直選」等同「雙普選」,反映港人對普選定義並不清晰。
他解釋,普選的主要含義是「享有投票權的主體盡可能不受限制」,沒有民族、種族、性別、教育程度及宗教信仰等限制,讓主體數目隨着社會進步不斷擴大,而「直接選舉」是縱向的,過程並無中間環節,如美國總統選舉先由選民投票挑選選舉人,再由選舉人挑選總統,這就是「間接選舉」。
王磊說:「普選定義集中於『投票自由、普及沒有不合理限制、平等、不記名』。香港有人說沒有『雙直選』就是『假普選』,這跟憲法理論有落差。『直選』跟『普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可以並存。」
他指出,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2017年特首選舉辦法有「兩點肯定」:
選民投票與產生特首無中間環節
一、直接選舉:由於按照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由香港選民投票產生,選民投票與產生行政長官中並無中間環節;
選民選出特首無受限制普及平等
二、實現普選:「有人認為要有直接提名權和投票權才算普選,這個理解是錯誤。即使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但合資格選民選出特首這一步,並無受到限制,也符合普及和自由選舉的要求。」
被問及香港「真普選聯盟」鼓吹的「三軌方案」,王磊強調,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最終達致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普選產生,明確指出提名主體為「提名委員會提名」,不可能有其他的主體,「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均無法律效力,質疑建議等同修改基本法。
指「公民推薦」亦不合法
他直言:「『公民提名』就是在基本法外另搞一套。『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不在法律規定範圍之內,也不享有法定提名權,實際等於修改基本法。『公民推薦』也是沒有法律效力......2017年行政長官的普選制度,一定要符合『一國兩制』實際情況,適合香港發展,眼前要做的事,就是依照基本法實現普選。香港現在還沒有落實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又再提出基本法外的『公民提名』,這不符合基本法原意及要求。」
王磊並強調,先「公民提名」後「選民投票選舉產生」,將提名和投票兩個行為交予選民或公民,法律上等同「公投概念」,「事實上,世界各國均禁止領導人選舉出現『公投』,在重大事件比如是否加入歐盟,又或是否採用歐元可能採取『公投』,當中也有特別嚴格程序,但並不會在領導人選舉時採用」。
「公法」無明文規定即不能做
他又反駁反對派中人稱「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反對『公民提名』」就等於可以做,強調法律應當分為「公法」或「私法」,而選舉屬於「公法」的法律關係,憲法及基本法也是非常典型的「公法」,「公法」很重要特點是「法律無明文規定不能做」,「我看香港媒體說:法律沒有規定為甚麼我不可做?對於公民的自由而言,那是法無明文禁止之自由。比如,法律沒有禁止你大聲說話,你就可以大聲說話。但基本法已明確規定提名委員會是提名主體」。
被問及能否修改基本法達致「公民提名」,王磊指出,國家憲法與基本法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權,而現行基本法對人權規定也是比較健全的,暫時並無修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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