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公安條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十八節)列明,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威脅他人多種情形可定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
或(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i)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 或
(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