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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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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已觸犯恐嚇非法集會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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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棟國(左)稱,警方必追究「辱客」狂徒的法律責任。譚志源強烈譴責激進分子衝擊兩地關係。潘達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示威者日前在尖沙咀舉行所謂「廣東道驅蝗行動」,不斷喝罵內地旅客「返大陸」、「落地獄」,部分人更向內地旅客高舉不文中指,粗言喝罵。法律界人士向本報指出,有關示威人士的激烈行為,不僅屬於惡意騷擾及恐嚇行為,更影響購物區的正常商業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安寧,行為已經涉嫌違反公安條例及刑事恐嚇、非法集會、非法集結等刑事罪行。更可能面對店舖業戶的民事索償,行動愚蠢,累人累己。警方必須嚴厲執法,避免這些人的行動再破壞香港形象,損害本港經濟。

簡松年:警須嚴懲杜後患

身為律師的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簡松年表示,有關活動的組織者在未得到警方批准進行集會,顯然已觸犯公安條例,屬非法集會。他說,這些人的行動,粗暴無禮,不為法治社會所容。雖然香港有言論自由,但自由不應被濫用,作為打擊、打壓別人的權利。而且,有關行為針對內地遊客,純粹為了表達他們個人意見,卻令遊客以為香港不歡迎他們,不但破壞香港作為自由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更損害了飲食業、零售業等行業數以十萬計港人從業人員的生計,實在非常自私。

簡松年認為,這些別有用心的激進分子應立即停止這些損害兩地感情的行為。而警方過去較少對這些激進人士採取執法行動,警方今後有需要嚴厲執法,避免這類事件再次發生。

宋小莊:落閘店舖可索償

法學博士宋小莊亦指出,有關激進人士行動期間佔據不少街道空間,又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展示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釁性的標語和手勢,明顯違犯公安條例、涉及非法集會和非法集結等罪行,一旦遭起訴,有可能被判罰款甚至入獄。此外,行動期間因公共秩序混亂而暫時「落閘」的店舖,如蒙受經濟損失,還可對行動組織者民事索償。

湯家驊:舉證罪行不困難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如果要起訴有關人士,警方要證明被告在公眾地方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最重要的舉證責任是有沒有辱罵他人的人,有沒有意圖去擾亂公眾集會的秩序,其實這個證明都不是太困難的,因為作出一些擾亂秩序的行為如高聲叫囂、喧嘩,其實已經足夠構成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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