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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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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反貪機制有效執法機構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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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太表示,當局無計劃檢討反貪條例。黃偉邦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多名立法會議員關注現時法例能否足以規管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延後利益,以及中央駐港機構人員向公職人員提供延後利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昨日重申,延後利益會否構成《防止賄賂條例》下所指的利益,要視乎個別案件具體情況、相關證據及適用法律,但她強調,本港有具公信力的執法機構,刑事檢控不受干預,可以有效執行條例。當局現在無計劃作出相關檢討。

公民黨的郭榮鏗昨日在立法會提出質詢,關注《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的「利益」是否包括委任某人擔任全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以及當局有否檢討現行法例是否足以對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延後利益等情況,施以刑事制裁。

譚耀宗質疑反對派「亂扯」

會上,多個反對派議員亦聲稱,在梁展文事件及湯顯明事件後,當局會否考慮擴大監管範圍或制定新指引。但民建聯主席譚耀宗表示,根據基本法,港人可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質疑反對派把參選人大代表或參與投票,聯繫到《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的「利益」,是風馬牛不相及。

林鄭月娥回應時重申,刑事法律的適用問題應由法院決定,政府不適宜在司法程序以外作太具體評論,以免影響刑事司法制度的公平和有效運作。但她指出,根據基本法,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法律,包括《防止賄賂條例》,而案件涉及的行為是否違法,以及《條例》中「利益」的定義,均要視乎個別案件具體情況、相關證據及適用法律,不能一概而論。

林鄭月娥又指,「延後利益」並非法律上的專有技術性名詞,更沒有在《條例》中出現。但根據《條例》,任何公職人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他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份而作的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即有可能觸犯「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罪。

不針對新公僕訂新指引

至於當局會否把規管公職人員離任後出任其他工作的對象範圍擴大,由公務員擴展至特首、問責官員及法定機構主要人員,林鄭月娥認為,《防止賄賂條例》對訂明的公職人員有清晰說明,強調本港有具公信力的執法機構,刑事檢控不受干預,可以有效執行條例。當局現在無計劃做任何檢討。她亦指,當局向來透過制度、培訓及懲處,三管齊下確保公務員的誠信,故此不會針對新入職公務員沒有長俸保障而推出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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