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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劉雅艷)立法會二讀通過樓市「雙辣招」條例草案,並辯論及表決多項由政府及議員提出的修訂,包括豁免本港永久居民繳交買家印花稅時引入居籍限制、豁免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繳交買家印花稅、以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購買物業的受託人或監護人,必須通過法律程序委任,才可獲豁免印花稅等,惟最終全被否決,只有政府提出的取消豁免非成年居民的監護人繳交印花稅獲通過。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及多名立法會議員昨日就樓市「雙辣招」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其中,由政府提出的取消豁免非成年居民的監護人繳交印花稅的議案,獲過半數議員通過。張炳良表示,鑑於法案委員會擔心有關豁免可能會被濫用,尤其是受託人或監護人,包括其父母,皆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影響買家印花稅的成效,故修正有關草案,可更有效達致其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目標。
永久居民長期居港 不享豁免
會計界議員梁繼昌質疑,政府的修訂影響本地父母為子女購買物業的權利,有歧視未成年人士之嫌。
另外,立法會同樣否決由李慧�k代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出、列明本港永久性居民的居籍必須是香港(即長居於香港),才可獲豁免的修訂。梁繼昌認為,部分移居外地的本港居民並無打算回港,政府並無必要為他們提供豁免。張炳良回應指,引入居籍概念只會令條例更複雜,而居籍與永久性居民根本屬2個截然不同的概念,與政府原意不一致。
張炳良認為,有關修訂只為避免非本港居民,透過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物業,逃避印花稅措施,但政府已提出修訂,取消豁免未成年居民父母和監護人繳交買家印花稅,認為已達致目的。
民主黨涂謹申亦提出豁免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繳交買家印花稅,另又提出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購買物業的受託人或監護人,必須通過法律程序委任,才可獲豁免印花稅的修正案,但均一一被否決。
張炳良表示明白慈善機構可能有購置住宅物業的需要,但在當前市況下,我們必須審慎考慮不同界別對住宅物業需求的先後緩急。他指,參考過現行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機制後,政府會在條例草案中建議,向《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下獲豁免繳交稅項的慈善機構餽贈的住宅物業,可獲得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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