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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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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公提」令港墮對抗中央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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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

另搞一套擾「一國兩制」秩序 衝擊港民主法律保障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堅持不符合香港憲制框架的政改方案,為落實普選架設障礙。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昨日撰文強調,偏離、背離或對抗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做法,有可能阻礙、延誤甚至擱置普選,並批評有人鼓吹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或推薦」等,是在衝擊香港民主的法律保障、背離基本法的既有規定而另搞一套普選方案,爭奪普選的主導權,試圖借普選之機搞亂現行的「一國兩制」秩序,削弱或架空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力,把香港社會引向對抗基本法、對抗中央的危險境地。

(文章全文刊A8版)

饒戈平昨日在中通社發表題為《 堅守香港普選的法治之路》的文章。他說,民主政治在香港回歸後發展的速度、廣度和深度都遠遠超過了港英時期,這是國家授權的結果,「不妨說沒有『一國兩制』,就沒有今日香港的普選」。香港普選的實施必須符合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必須符合香港在中國憲政體制下的法律地位,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

提委會「機構提名」具專屬性

他指出,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其中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程序規則,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有關基本法的規定和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國家主權權力的體現,是香港普選必須遵循的唯一的憲制性法律根據,也是一條不可跨越的底線。「任何偏離、背離或對抗這一法律底線的做法都於法無據,完全違背香港社會的法治傳統,也難以為中央政府接受。」

饒戈平特別強調提委會「機構提名」的原則,強調提委會是基本法規定和人大常委會決定所確定的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的唯一機構,是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的法定機構。「所謂專屬性,就是提名權專屬於提名委員會,只有提名委員會才有權提名和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所謂排他性,意味�荓がㄣㄕW委員會之外的其他提名主體和提名形式,任何其他機構、團體和個人都沒有被法律賦予提名權利。」

斥反對派綁架媒體混淆視聽

他並批評,有人打�荂u爭民主」、「真普選」的旗號,鼓吹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或推薦」,主張繞過提名委員會,自行組織市民或政黨直接提名特首候選人人選;或主張將他們組織的提名過程及提名人選直接塞進提名委員會工作程序,要求提名委員會採納,否則就是「不民主」、「假普選」,就要鼓動「公民抗命」、「佔領中環」、「抵制普選」:「這些主張實際上在綁架媒體、混淆視聽,看似是在爭取什麼民主,其實是在衝擊香港民主的法律保障,是在背離基本法的既有規定而另搞一套普選方案,爭奪普選的主導權,是試圖借普選之機攪亂現行的『一國兩制』秩序,削弱或架空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力,把香港社會引向對抗基本法、對抗中央的危險境地。」

饒戈平強調說,法律具有確定性、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容不得挑戰與踐踏。香港普選只能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來實施,這是中央政府一再闡明和堅守的原則立場。維護和遵循這一憲制性法律,香港社會就能廓清迷霧、掃除障礙,順利推進普選;偏離、背離或對抗這一憲制性法律,一意孤行,就有可能阻礙、延誤甚至擱置普選。為了實施普選,為了保障普選的順利開展,排除干擾,堅守法治之路,嚴格遵循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顯然是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唯一明智和現實的抉擇,他期待這一理念也將成為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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