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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