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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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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意見:不踏足澳門 全球任去法院冇符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華人置業主席劉鑾雄和商人羅傑承昨日被澳門法院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名成立,各被判監5年3個月。但有律師指出,由於港澳兩地司法制度不同,澳門法院無權傳召港人應訊,即使有被告被定罪判監,只要長時間不踏足澳門,當地法院便無法執行有關判刑。加上澳門沒與任何國家或地區簽署刑事司法協作或引渡協議,即使被澳門通緝的人士去到全球任何地方包括返內地、香港以及法制一樣的葡萄牙,只要不踏足澳門就不會被逮捕。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劉鑾雄及羅傑承只要不踏足澳門,當地法院便無法執行判刑。他稱,若兩人前往與澳門有移交罪犯協議的地方,澳門就可以要求當地執法部門協助引渡兩人。但他解釋,由於澳門與香港沒有引渡或移交協議,基本上只要劉鑾雄及羅傑承兩人不踏足澳門,當地法院便無法執行有關判刑。

他續說,即使澳門方面提出要求兩人到當地,但本港沒有法律依據配合執行,兩人可按當地法例規定提出上訴。但張達明說,若果有關判決的刑期沒有改變,或者超出一些擔任公職、上市公司董事、專業範疇等條件的規定,兩人可能無法出任有關職務。

另外,由於港澳兩地司法制度不同,澳門法院無權傳召香港人應訊。澳門執業大律師何金明指,即使有被告被定罪判監,只要長時間不踏足澳門,刑罰會失效。

劉曾簽缺席書 刑罰10年失效

劉鑾雄在審訊期間曾簽署缺席聲明書,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劉鑾雄在法庭確定執行刑罰後起計算,10年內不踏足澳門,刑罰便會失效。

他又說,澳門沒同任何國家或地區簽署刑事司法協作或引渡協議,即是說被澳門通緝的人士,去全球任何地方包括返內地、香港以及法制一樣的葡萄牙,只要不踏足澳門,就不會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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