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興國
後知後覺,授借權這三個字,那天晚上還是第一次聽到。那是應漫畫家馬龍之邀,前去赴會,認識了「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的總經理和執行委員,才知道在授權影印之外,還有初次聽聞的授借權,即是 「授予公共圖書館圖書借閱權」。
原來丹麥早在一九四六年便開始建立起授借權的觀念,其後 ,已經及即將要建立授借權的國家,包括加拿大、澳洲、新西蘭、芬蘭、英國、瑞典、冰島、德國和比利時等五十多個國家。
建立授借權的目的,像加拿大是為保護加拿大的文化,而澳洲在文化目標方面,是透過鼓勵當地人創作書籍和出版商在當地出版書籍,以支持推廣澳洲文化。
授借權是授予公共圖書館借出圖書給民眾的閱讀權,由於公共圖書館借出書籍是免費的,所以民眾知道圖書館有某本書籍時,便不會購買,令出版商喪失了書籍的銷售,因而也令寫書人減少了版權費的收益。像香港的公共圖書館,每年向公眾借出的書籍,高達六千萬次。雖然有效推動了讀書風氣,但卻因而減少了讀者購書的意慾,侵犯了作家及出版社的權益。
「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要推動本港也跟隨歐洲諸國,建立授借權的制度,即借出圖書時,依規定付費給該書的出版社,由出版社再依出版合約付版稅予作者。這項授權,公眾是不必負擔費用的,是由政府撥款來支付,令出版行業和著作的事業更能蓬勃發展。
授借權,你贊成嗎?我舉雙腳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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