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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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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電視定義清晰 流動「入屋」需有牌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昨日書面答覆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有關流動電視服務問題時表示,《廣播條例》對「免費電視服務」有清晰定義,任何本地流動電視服務,除可供流動電話或手提器材接收外,同時擬供或可供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的觀眾在港免費接收,即所謂「入屋」,在法律及政策下均須根據《廣播條例》申領相關牌照。

蘇錦樑表示,留意中移動香港已明確表示,當年申辦廣播流動電視服務時,已知悉條例對「入屋」服務的規定。香港流動電視網絡計劃改用與兩間免費電視台數碼地面電視一樣的傳輸制式(即DTMB),由於通訊局認為選用這種制式的客觀結果,是令接收該節目服務的觀眾數目,將大有可能超過《廣播條例》訂下須申領免費或收費電視牌照的下限,變相令流動電視網絡成為「免費電視」或「收費電視」,故須先申領《廣播條例》的相關牌照。

曾提港視注意《廣播條例》

蘇錦樑續說,通訊辦今年1月與香港流動電視網絡代表舉行兩次會議,並在會議上提醒他們須注意《廣播條例》相關規定,而通訊辦在此之前,並沒有收到其他人士或機構的投訴或查詢。政府強調,現行政策並無限制電視服務的傳送技術,亦不認為技術中立的制度與遵從法例規定有任何衝突的地方。

根據《廣播條例》,任何人士無牌提供本地免費或收費電視服務,即屬犯罪;通訊局作為獨立的規管機構,會根據《廣播條例》以及其技術和事實性判斷,執行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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