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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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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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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圖為民眾在山西太原觀看「集裝箱」租住屋。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就《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對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給予保障。

據新華社報道,意見稿從規劃與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使用與退出,租賃補貼,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城鎮住房保障工作進行了規範。

意見稿明確了城鎮住房保障範圍為城鎮家庭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並規定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條件的具體標準,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公佈。對於棚戶區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屬於個人住宅被徵收的輪候對象,及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給予保障。

意見稿指出,租賃期滿未續租、不再符合保障條件以及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應當騰退保障性住房。連續租賃不少於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以購買;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且確需轉讓的,由政府回購。

弄虛作假違規使用 加大處罰

意見稿加大了對弄虛作假和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處罰力度,明確規定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申請人隱瞞、虛報、偽造信息的,給予警告,向社會通報,記入個人徵信記錄,退回已承租、承購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領取的補貼,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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