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共有產權住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在一定時期內實行政府和購房者共同擁有產權。其核心是地方政府出讓部分土地收益,有的還給予適當財政補助、稅費減免,以降低住房的建設成本,然後以低於市場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購房家庭。自住房在價格方面會比市場低30%,甚至50%。
配售時,在合同中明確共有雙方的產權份額及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增值所得的分配比例。購房者也可按照相關規定,在適當的時機向政府「贖回」產權,獲得房屋的全部產權。 本報記者馬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