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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 曾慶威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聲稱「無『公民提名』就無公義」,要「佔中」來「彰顯公義」。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批評,倘貿然因為不符合自己的看法就稱失去「公義」,要採取「某些行動」,並非最佳的方法及真正尊重法治的態度。
袁國強昨日在出席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舉行「基本法與『公民提名』」論壇時強調,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條文寫得非常清晰,提名委員會是唯一擁有實質提名權的機構,是本港普選起點,也是終點。他指出,由第一屆推選委員會至選舉委員會,整體概念是以委員會去行使提名權,而非在委員會以外的其他機制,產生特首候選人。
他續說,在整個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從無提過「公民提名」、「公民推薦」的概念。
提委會「民主程序」非指「公提」
反對派聲稱,「民主程序」可包涵「公民提名」,袁國強強調,「民主程序」是指提委會行使提名權的程序,「公民提名」不可取代提委會的權力,兩者不應混淆。
對於反對派要求普選需符合「國際標準」,袁國強表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特定具體訂明提名權,故普選必須依據有關條文,而世界上沒有單一的國際標準,並指聯合國的選舉手冊亦開宗明義指出,每個地方需因應其歷史背景設計政制,「唔可能話無『公民提名』,就唔係一個有真正普選的制度」。
他又強調,社會必須釐清「公義」的定義,質疑「係咪無『公民提名』就無公義,有『公民提名』先有公義?抑或追求自己認為最理想的,先係公義?」
袁國強希望社會「諗清楚」,並質疑倘貿然稱因為不符合自己的看法,就指失去「公義」,要採取「某些行動」,是否最佳的方法及真正尊重法治的態度。他重申社會應用法律解決問題,而非其他方法。
「真假普選」「篩選」口號無幫助
他並批評,所謂「真普選」、「假普選」、「篩選」等名詞,皆流於口號式,對討論無實際幫助,強調政改的關鍵是以基本法為依歸,市民可透過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參與,而選舉權也不會有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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