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為加快內企走出去,推進境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國家發改委發布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大幅提高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權限、縮小核准範圍,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意味着發改委對審批權限的進一步下放。
據刊在發改委網站的新聞稿稱,與200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相比,新規將發改委核准權限由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3億美元、非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統一提到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資10億美元以下項目一律實行備案。
審批權限進一步下放
原規定的核准範圍,包括境內各類法人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而此次公布的辦法規定,已在境外設立的中資企業在境外實施的再投資項目,如不需要境內投資主體提供融資或擔保,不再需要辦理核准或備案。
在簡化程序和明確時限方面,辦法規定,不再要求地方企業按照縣、市、省層層申報。同時,核準備案辦法對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的全流程辦理時限均進行了明確,並對核准、備案條件也進行了簡化。
涉敏感仍需發改委核准
辦法提到,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並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發改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准。
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則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幹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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