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七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一 )主持會議;
( 二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三 )決定開會時間;
( 四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五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六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第四款
以下規定適用於與法案有關的修正案︰
(a) 修正案必須與法案的主題及有關條文的主題有關。
(b) 修正案不得與已獲通過的條文或全體委員會就法案先前所作的決定不一致。
(c) 修正案不得令建議修正的條文變得不能理解或不合語法。
(d) 不可動議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
(e) 凡動議對具備兩個法定語文文本的法案作出修正,除非該修正案明顯地只影響其中一個文本,否則每一個文本均須作出修正;但不可動議令兩個文本相互抵觸或意義差歧的修正案。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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