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受僱於一間髮型屋。最近老闆要求我簽一份新合約,雖然一切工作安排不變,但改以自僱人士的身份跟他合作,不再享有員工福利,包括僱主的強積金供款。老闆這樣做有問題嗎?
答:這有可能是「假自僱」的情況,而僱主很大可能違法。你應盡快向積金局和勞工處舉報。
積金局過往曾接獲投訴,發現有僱主以類似手法,逃避強積金責任。自僱與否,須視乎一些客觀條件,不能單憑勞資雙方的協議或合約來確立自僱安排。舉例說,如果公司對所謂「自僱人士」的工作有很大控制權,例如該名人士不能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所用的設備及開支都是由公司安排及支付,又無須承擔公司的財務風險等,他們便屬於「假自僱」,與公司確實存在僱傭關係。僱主必須依法為他們供強積金和提供勞工福利,否則便屬違法。
你應盡量搜集能證明雙方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據,例如薪金證明、支薪紀錄及報稅表等,這些都有助當局的調查工作。根據強積金法例,僱主如沒有依法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供款,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萬及監禁3年。
僱主逃避強積金責任屬違法
積金局亦提醒僱主,不能以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僱員主動要求不供款,抑或僱員拒絕辦理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手續等理由,逃避強積金責任。該等僱主同樣違法,可被控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供款。積金局呼籲僱主切勿以身試法。■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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