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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香亭於1999年為父親房屋辦理房產證,內頁寫有父親劉占凱姓名。
1982年12月10日,勞動人事部發布了《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各級離休幹部每戶的建築標準,可參照國家建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補助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
同時記者在這一規定中還發現,離休幹部所需的各項經費,包括工資、生活補貼、糧食補貼、建房費等項,需由所在單位列入預算。
地方政府涉侵權 賠償須按市場價
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劉偉認為,抗戰老兵的離休安置問題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他認為,劉占凱房屋產權不存在爭議,「只是需要按照現有的規定補辦手續。」
他說,從目前劉香亭所提供的材料不難看出,當時當地醫院沒有發放給劉占凱離休安置費,而是用房屋抵償。並且當時相關當事人都給予證明,可以完全確定房屋歸屬於劉占凱。
劉偉認為,當地政府在不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拆除房屋,屬於侵權行為。同時,當地政府應該按照市場價來進行協商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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