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對於金融機構、資金流動有着嚴格規管,分析人士指出,違法「佔中」行動「借殼籌款」這個事件,有可能涉及觸犯當局關於洗黑錢罪、沒有披露黑錢/懷疑黑錢罪等多個範疇的法律條文,當中又包括個人需承擔的責任及銀行方面需承擔的責任,呼籲個人、銀行、執法部門履行自身職責,共同打擊洗錢的行為,切勿以身試法。
洗黑錢罪
如果由「佔中」籌款得來的金錢來歷不明或透過「犯可公訴」罪行而獲得,「佔中」組織人、籌款人、捐款人或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金錢或財產屬黑錢,仍接收或處理該有關黑錢,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A1款及第3款,最高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14年。
沒有披露黑錢/懷疑黑錢罪
個人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1款,如任何人知道或懷疑任何金錢或財產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的黑錢,他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警方或聯合財富情報組(電話: 28663366)披露該知悉或懷疑,否則該章第 25A條7款說明,任何人違反上述第25A條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3個月。
銀行責任
若「佔中」籌款者聲稱借用或被懷疑借用他人的名義開設戶口進行或協助籌款,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銀行條例》及有關指引,所涉銀行必須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包括核實所涉客戶的身份、識別所涉戶口實益擁有人、調查款項來源(包括核實是否海外金額)及使用目的等等,如果懷疑戶口涉及洗錢或違法行為時,所涉銀行(1)不可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2)如已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則須盡快結束該關係 (第 615章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附表2 第2及3款); 及(3)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1款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警方或聯合財富情報組(電話: 28663366)披露該知悉或懷疑。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章第5條5款說明,若發現銀行明知而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兩年。 ■記者 鄭治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