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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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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缺席應訊 通緝方「蒲頭」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就2011年的非法集結罪罪成,被判罰4,800元,他擬上訴終院被拒後,因未有繳交罰款及昨未有到法庭應訊,一度遭法庭發出拘捕令通緝,黃最終於6小時後趕到法庭,並向裁判官致歉,才獲撤銷通緝令。

事緣黃毓民及陳偉業於2011年的七一遊行期間,曾與其他示威者在中環馬路與警方對峙及衝擊,令交通大癱瘓,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罪成,兩人就刑罰上訴得直,刑期由監禁6星期、緩刑14個月和罰款2,400元,獲改判為只罰款4,800元。黃上周五再向高等法院申請到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惟最終被拒。

黃毓民因此需繳交該筆罰款,但他卻因未有依時繳交而被發出拘捕令拘捕,他要向警方繳交了5,000元保釋外出,並需於昨天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惟他昨早未有到庭,法庭再次發出拘捕令。

辯稱與助理忘應訊

至下午3時許黃才趕到法院,他在庭上表示忘了此事,助理又忘記通知,當他自行發現後已馬上致電法庭,並向裁判官稱「十分抱歉」。裁判官最後撤銷拘捕令,下令其罰款自保釋金扣除。黃毓民在庭外承認自己「矇查查」,助理又忘記替他交罰款,才發生遭法庭通緝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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