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三部委昨日聯合公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將實施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持股一年按25%計入應稅所得
據「新三板」網站新聞稿顯示,持股期限在一個月或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至一年的,暫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另外,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票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後的凈增(減)股票數。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持股一年內分兩步代扣代繳
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一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直接由掛牌公司計算並代扣代繳稅款。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或以內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第一步為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並代扣稅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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