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警方昨日拘捕5名7.1遊行的組織者,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包括「公眾遊行組織者沒有遵從警務人員所發出的指示」及「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警方作出拘捕的理據充分,因為當日帶領遊行的車輛,確實以極緩慢的車速前進,當時警方已多次勸喻和警告,但未獲理會,故有關人士涉嫌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及「阻差辦公」,是合理懷疑,倘當局決定落案起訴,入罪的機會十分高。
執業律師周浩鼎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 根據 《公安條例》第二四五章第十五條,公眾遊行進行期間,須維持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全,倘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處長可對公眾遊行施加條件。
周浩鼎:警已考慮現場情況
周浩鼎指,「民陣」車輛當日故意慢駛並多次停下,警方作出多次勸喻,實際上便是對遊行「施加條件」,故有關人士拒絕遵從,便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七A條,即「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服從根據警方發出的任何命令」,違者可判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他說,警方有全面考慮到當日現場情況,「唔係單憑一兩秒鐘(的事件)去拉人」,認為警方理據充分,涉案人士入罪機會大。
律師陳曼琪則指出,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五(四)條,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陳曼琪:蓄意停下無可辯解
她表示,倘有人在警方多次勸喻和警告後,仍然蓄意以極緩慢速度駕駛車輛,甚至多次停下以使用揚聲器,煽動其他遊行人士停下並堵塞路面,便屬於「可疑行為」。她認為,倘有人明知車輛可前進,但仍刻意停下,便不屬「合理辯解」。
至於「阻差辦公」一罪,陳曼琪說,根據《警隊條例》第二三二章第六十三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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