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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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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警查擲杯事件有權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激進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日前於立法會趁亂向特首梁振英投擲玻璃杯,警方接獲特首辦報警後,同日派出重案組探員到會議廳搜證,被質疑違反憲制常規。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警方於法律上絕對有職責亦有權力執法,包括進行刑事調查工作,由於警方仍在調查事件,他不方便作任何進一步具體評論。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強調,警方做所有事情均依照既定程序辦事,於罪案發生時依照既定程序做好蒐證工作。

警方未通知立法會就派員到會議廳搜證,被質疑違反憲制常規。袁國強昨日回應時反駁指,警方於法律上是絕對有職責亦有權力執法,包括進行刑事調查工作,由於警方仍在調查事件,他不方便作任何進一步具體評論,「至於警方與立法會之間的溝通,我留意到主席已有交代,因為警方仍然在調查中,我們不方便作任何進一步具體的評論。」

黎棟國:獲立會保安同意

黎棟國回應時指出,立法會主席已經向傳媒清楚說明,不認為警方不尊重或踐踏立法會,以他理解,警方接獲報案後,曾派員到立法會與立法會保安主管接觸,並告知來意以及徵得相關人員同意後,由保安人員協助、帶領、引導下進行蒐證工作。警方做到的是,到達立法會道明來意,徵得保安主管同意,在他們帶領下進入相關地方進行蒐證工作。

警依程序蒐證 由法庭裁決

黎棟國強調,警方進行所有事情均依照既定程序辦事,於法庭將他們蒐證資料呈上,並由法官作裁決,但警方仍在調查階段,暫時無需如此快下定論,「究竟假設將來如果有一個檢控的情況下,相關證據是否被法庭接納。任何在法庭提出的證據,控辯雙方都會有機會向法官作出陳辭,然後法官會依照法律,去決定某一項證據是否被接納,這是法庭本身自己的一個決定。警方要做的是,有罪案發生時依照既定程序做好蒐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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