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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建議加強監管旅館發牌制度,昨日起發表諮詢文件。曾慶威 攝
加強監管3方案諮詢公眾 冀明年交立會審議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港府建議加強監管旅館發牌制度,昨日起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若大廈公契包含「明確限制性條文」,規定不得作商業用途或只可作「私人住宅」,牌照處有權拒絕發牌、續期甚至即時撤銷牌照。文件亦列出3個可行方案,以便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居民意見,包括成立獨立委員會或新法定組織。當局指,現階段對3個方案持開放態度,諮詢後會就所得意見進行內部檢討,再交予律政司草擬法律條文,冀明年上半年提交立法會審議。
本港賓館需求近年持續上升,但大廈內經營賓館無可避免對住客造成滋擾,令民間要求當局發牌時考慮公契內容聲音日增。據民政事務局資料顯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港共有1,629間持牌旅館,由旅館業監督根據《條例》賦予權力處理及批准旅館牌照申請。
大廈開賓館 滋擾居民構成影響
不過,現時牌照處在考慮牌照申請時,因公契由大廈業主、物業管理人及發展商訂立,政府不宜詮釋或強制執行私人合約,令監督未有足夠法律基礎將自行對公契的詮釋,作為拒絕牌照申請或撤銷牌照的理據。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昨日表示,本港不少旅館開設於多層大廈內,近年社會對旅館的情況日益關注,包括在多層大廈內的旅館對居民構成影響,因此當局發表「《旅館業條例》的檢討」諮詢文件,並展開為期8星期的公眾諮詢至今年8月28日。
曾德成指公契條文明確可禁續牌
曾德成續指,港府在發牌制度方面建議修訂《條例》,日後若大廈公契包含「明確的限制性條文」,如寫明不得作商業用途、不得經營旅館、或只可作「私人住宅」,監督就可拒絕向牌照申請人發出牌照,或拒絕為牌照續期,甚至即時撤銷其現有牌照;另外,亦建議規定牌照申請人必須提交由律師簽署的證明書,以確認大廈公契內沒有此等明確的限制性條文。
他解釋,估計本港有約200間賓館正違反公契下經營,加上本港奉行三權分立,港府發牌是行政功能,訂立公契則是司法範疇,兩者本身不可混淆,故建議中指明公契必須列明「明確的限制性條文」,或法庭已作出裁決禁止旅館用途,屆時牌照處依法拒絕發牌才算合理。
另外,為使監督可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居民意見,諮詢文件亦建議3個可行方案,包括由牌照處邀請民政專員徵詢地區人士意見,監督仍然擁有批准或拒絕牌照申請的權力。另建議成立由非官方成員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收集地區人士意見,監督繼續保留批准或拒絕牌照申請權力,但在作出決定時必須考慮獨立委員會意見。最後,當局亦建議成立由非官方成員組成的「新法定組織」,全權負責簽發牌照,有需要甚至可舉行公聽會聽取反對意見,屆時牌照處將肩負新職能,並成為法定組織的行政機構。
建議規定旅館持牌人購第三保
民政署署長陳甘美華表示,為了向旅客和大廈其他的住客提供更佳的保障,文件又建議強制規定旅館持牌人須為其旅館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及將「酒店牌照」與「賓館牌照」分開發出。她稱,現階段當局對3個方案持開放態度,會在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後,再作決定。她又指,當局於諮詢期後會就收集所得意見進行內部檢討,其後歸納交予律政司草擬法律條文,冀明年上半年可提交予立法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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