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必須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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