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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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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倘成立 議員恐須停職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5名反對派議員梁家傑、毛孟靜、涂謹申、李卓人及梁國雄涉嫌收受肥佬黎政治捐獻後未有向立法會申報,有可能觸犯議事規則的規定。立法會秘書處昨晚在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一般而言,倘委員會決定有足夠證據證實有關的投訴成立,可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五條,向立法會建議對被投訴的議員作出訓誡、譴責或暫停職務的處分。

秘書處:14天內須申報利益

立法會秘書處在昨晚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第(1)款及(3)款,每名議員不得遲於每屆任期舉行首次會議當天,以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會秘書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以及每名議員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如有變更,該議員須在變更後14天內,以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會秘書提供變更詳情。

根據《個人利益登記指引》,議員有責任提供所需資料及須對登記冊所記載有關他的資料負責,以對其他議員及公眾交代。

根據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處理投訴的程序,委員會只有在接獲議員或市民就某位議員登記或申報其個人利益所作出的書面投訴後,委員會秘書才會依照處理投訴的程序處理有關的投訴。

若委員會決定考慮/調查某項投訴,而經考慮/調查後,委員會決定有足夠證據證實投訴成立,則委員會須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委員會亦可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五條,向立法會建議對被投訴的議員作出訓誡、譴責或暫停職務的處分。

委員會曾考慮兩宗針對議員作出的投訴,並經考慮後決定有關投訴成立,及決定由委員會主席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五條動議議案,對被投訴的議員作出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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