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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戰犯原弘志當年在法庭上作陳述。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 中央檔案館昨日公布日本戰犯原弘志的侵華罪行自供提要。原弘志供稱,其對被捕的抗日工作人員及抗日的中國人民加以虐殺、傷害、放火、破壞、拷問(灌涼水、洋油、抱重石、用火筷燙身)等慘無人道的暴行。
據原弘志1954年6月筆供,他1895年生於日本岡山縣,1933年3月到中國東北參加侵華戰爭,曾任偽滿洲國鐵道警護總隊總監部警備科長,鐵路警護軍少將參謀長等職。1945年9月被俘。
原弘志重要罪行有:1937年5月19日,「命令部下的中隊,對湯原城內中國人民的民房實施搜查盤問,當時我的部下射擊中國人民(小孩男子)1名,頭部重傷,推定是因頭部重傷致死。」
1943年7月以後,以西南地區防衛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參加熱河地區肅正工作的會議決定,使各鎮壓機關對八路軍及中國和平人民進行討伐、逮捕、鎮壓。僅9、10月,兩次「大討伐中」,「在熱河全省內把抗日工作人員及抗日的中國人民逮捕了約1,000名,經審訊後送交錦州高等檢察廳承德分廳的約有500名」,「當逮捕及審訊這些人時,對於和平的中國人民加以虐殺、傷害、放火、破壞、拷問(灌涼水、洋油、抱重石、用火筷燙身)等慘無人道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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