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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商品代言人將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資料圖片
新聞撮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8月26日開始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證者(代言人)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加以明確。換言之,商品代言人將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代言人若明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則須承擔法律責任。■節自《明星代言商品須先試用》,香港《文匯報》,2014-08-27
持份者觀點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岳屾山:當前,即使發現明星代言的產品存在虛假廣告甚至違法犯罪情況,受處罰的也僅是生產廠家和廣告商,對於明星本身並沒有處罰和影響,導致明星代言只看經濟利益,而不考慮產品質量是否有問題,也不會考慮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多角度思考
1. 根據上文,指出內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有何規定。
2. 承上題,這些修訂對內地廣告市場規範起了哪些作用?試舉兩項並加以說明。
3. 有人認為「不少明星收取巨額代言費,卻將消費者帶入一個消費誤區」。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這個觀點?解釋你的答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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