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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刊憲禁售出事豬油 須14天內回收封存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葉佩妍)台灣地溝油事件發生逾一周後,食物環境衛生署昨日刊憲,發出食物安全命令,禁止所有於本年3月1日後,由台灣強冠生產的豬油及豬油製品入口本港或於本港出售,商戶須於14天內回收產品及封存,並於昨午12時起生效,違反命令最高可判監12個月及罰款10萬元。食物安全中心網站昨晚公布了383間曾使用強冠3月起生產豬油產品的分銷及零售商名單。
食環署署長劉利群昨日表示,根據最新資料顯示,約有500多噸受劣質油影響的產品供應香港,當中十分之一已封存,當局作出命令的主要原因是台灣劣質豬油事件的最新發展及減少對公眾衛生造成危險的可能性,「我們有理由相信,進食以強冠豬油製造的食品會構成健康風險。」
王家沙煌府聖安娜等上榜
對於公布涉及的383間下游分銷及零售商名單,劉利群表示是為了提高事件的透明度,並以最有效的方式、最快的時間防止有關產品於香港市場繼續流通。食安中心昨晚公布的名單中,包括王家沙數間分店、紅磡煌府、葵涌聖安娜餅店、大家樂屯門分店、香港尖沙咀凱悅酒店,批&撻專門店及銅鑼灣丹麥餅店等。劉利群強調,名單是從進口商及分銷商取得,但不肯定現時該些商戶是否仍有使用強冠豬油。
而食安中心顧問醫生何玉賢指出,回收產品分3個層次進行,包括入口商、下游公司及分銷商。當局會要求入口商向其下游公司回收產品,並於回收後通知當局。而分銷商亦要向其下游公司回收產品,再交回入口商。而最下游的公司,例如零售商及食肆,則要交回貨品予供應商,或把貨品下架及銷毀。他續稱,若商戶不按照命令進行回收,即屬違法,當局會採取執法。
港無合法生產食用豬油工場
被問及當局事隔一個多星期才發禁令是否反應緩慢,劉利群強調,早前當局已公布6間曾輸入強冠豬油的進口商,但因需審慎處理,所以才於昨日發出指令。至於本港疑曾出口飼料用豬油到台灣事件,她表示,於本港生產食用及非食用豬油均需領有厭惡性行業牌照,若是生產食用豬油,必須額外領取食物業製造廠的牌照,但本港現時並沒有任何合法生產食用豬油的工場,至於出口的豬油如何標示,則需進一步向相關部門了解。
詳細的分銷及零售商名單可瀏覽:
http://www.cfs.gov.hk/english/whatsnew/whatsnew_fst/files/Traders_who_imported_distributed_the_lard_produced_by_Chang_Guan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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