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黃鳳嫺提醒停車場經營者受《商品說明條例》規管,有責任清楚向駕駛人士展示使用細則。彭子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袁楚雙)駕車外出不時會使用停車場泊車服務,但消委會今年首8個月已接獲51宗關於停車場的投訴,較去年同期的37宗飆升接近40%,更已近乎去年全年的53宗。有投訴人指泊車一小時後遺失泊車票,竟遭停車場索價8小時的服務費用,要循法律途徑追討。另有停車場展出細小字體說明泊車條款,車主「睇漏眼」,取車時被徵收較昂貴的泊車費。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提醒泊車服務經營者,如刻意誤導可觸犯《商品說明條例》,建議經營者盡快改善。
遺失泊車票遭「坐地起價」
投訴人古先生某天早上7時許在灣仔一停車場租用車位,1小時後折返取車卻發現遺失泊車票。停車場職員向古先生展示服務條款,指遺失泊車票須付100元行政費。不過,由於職員無法證實古先生私家車的入閘時間,故向他收取由凌晨12時起至早上8時的泊車費用。古先生不服停車場將額外時間計算入內,要求即時翻看閉路電視片段被拒,他無奈下支付280元泊車費及行政費。及後消委會介入再次要求查看閉路電視,惟停車場經營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互相推說無權翻查有關片段,古先生表示將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
另一名苦主陳先生在一停車場閘口看到日泊及夜泊費用分別為140元及80元,遂於今年5月6日凌晨12時50分停泊其客貨車,同日晚上11時55分繳費取車時發現費用為336元,即時向職員查詢為何費用非220元,職員指該收費水平只適用於平日,因5月6日是公眾假期,故須按時租收費。陳先生感不滿,形容停車場「以巨型字體清晰列明日泊及夜泊的收費,卻用異常細小的字眼說明使用條款。」而且告示牌位於左方,但駕駛位卻在右方,根本無法看清條文。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提醒停車場經營者亦受《商品說明條例》規管,有責任清楚向駕駛人士展示使用細則,例如明知是公眾假期而無標明收費,可能屬誤導性遺漏。
她建議車主泊車前宜細心留意停車場服務條款,以免引起誤會導致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