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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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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規範暴恐案件審理


香港文匯報訊 為依法懲治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犯罪活動,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範相關案件審理。

新華社昨日報道稱,意見要求,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要正確把握嚴格依法辦案、寬嚴相濟區別對待以及執行宗教、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則,正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處理,要結合主觀惡性大小、行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並嚴格區分宗教極端違法犯罪與正常宗教活動的區別,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宗教信仰和民族習俗。

按案件性質判處五種處罰

意見強調,要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以從事恐怖活動為目的的訓練營地,進行恐怖活動體能、技能訓練等行為的,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社會秩序混亂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通過網絡宣揚、散佈、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定罪處罰;明知是恐怖活動組織而為其提供經費和器材的,以資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明確了涉案宣傳品和是否「明知」的認定標準,以及案件的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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