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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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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嚴重罪行 「佔中三丑」須承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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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移動公共垃圾桶及鐵馬而造成這些公物損毀,倘觸犯《刑事罪行條例》60條的「刑事毀壞」,最高可判監10年。黃偉邦 攝

違法「佔中」一發不可收拾,「佔領」蔓延各區,嚴重影響市民生活,終激起民憤,近日接連爆發衝突甚至流血事件,「佔中三丑」實責無旁貸。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佔中」行動發生至今,示威者非法「佔領」以及各種衝擊行動,已涉嫌觸犯多條嚴重的罪行,尤其身為策劃者的「佔中三丑」需要負上的刑責,包括串謀、煽動、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罪、協助罪犯及企圖犯罪等,最高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佔中」行動涉嫌觸犯多項嚴重刑事罪行,「佔中三丑」之一的戴耀廷,近日為求掩飾涉及刑責的嚴重性,口中不斷掛�荂u公民抗命」這四個字,藉以美化破壞社會秩序的惡行,更以「去飲」為「佔中」行動的代號,讓不熟悉法律的市民誤以為是一個「優美」的形容詞。

三丑用代號圖逃避煽動責任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以「去飲」作為「佔中」代號,實在是一個很「陰濕」的做法,目的就是要逃避煽動他人進行犯罪活動。因為就算策劃者沒有「親身上陣」,但經他煽動出來者,若觸犯任何罪行,策劃者都須要負起相同的刑事責任。

法律界人士陳曼琪接受本報查詢時指出,「佔中」行動發生至今,已經出現了很多不想看見的混亂場面,策劃者有可能觸犯多項罪行,其中有部分的刑責相當之重,除了罰款之外,最高更是終身監禁。

她分析,從近日發生的「佔中」行動模式,策劃者觸犯的刑罰可能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10條的煽動罪,罰款5,000元及3年監禁;《公安條例》19條,罰款5,000元及5年監禁等。

引致重傷縱火均終身監禁

她續說,事件還涉及其他相關的罪行,包括最嚴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17條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一旦定罪的話,最高為終身監禁。甚至,《刑事罪行條例》60(2b)條的刑事毀壞意圖藉此危害或罔顧他人生命罪,《刑事罪行條例》60(3)條的縱火罪,最高刑罰亦都是終身監禁。

陳曼琪續說,「佔中」策劃者其他可能涉及的罰行,其刑罰都十分重,包括威脅摧毀及損壞財產,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61條,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刑事罪行條例》62條,其他刑事毀壞《刑事罪行條例》60(1)、(2a)條,3條法例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她強調,涉及的罪行可能因不同時間、場合等,可以被控多次,現時「佔中」持續數天之久,策劃者在不同的日子,做相同的違法行為,就會被控告多次,可以稱得上「逐次計、逐條計」,更可能在同一時間觸犯不同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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