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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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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佔領公共地隨時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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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示威者在金鐘「佔領區」大曬太陽,懶理堵路損市民生計。曾慶威 攝

引加案例:「公民抗命」非答辯理由 應尊重他人權利自由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關據鈞)就「佔中」示威者利用所謂的「公民抗命」作為將來為自己的違法佔領行為開脫罪名,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說,對「佔領」者造成市民過度的損害和不便感到遺憾,而所謂的「公民抗命」並不能成為答辯理由。「佔領」者也應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不應對社會造成過度的損害或不便,也要對自己負上刑責作準備。

「佔中」已嚴重影響民生,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就「法治及公民抗命」議題發出聲明。聲明指出,有大批市民長期及大規模地「佔領」公共地方和道路,造成交通阻塞,有可能觸犯法律。

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指出,參考加拿大一宗涉及「公民抗命」案件的判詞,「公民抗命」只是哲學原則,並非法律原則,不能成為對有關控罪的答辯理由,而無論行為的動機如何「崇高可敬」,在法律上都不構成任何答辯理由,法律也不會在對政治理想作出評價或裁決。

威脅法律存亡 弄巧反拙

聲明引述加拿大另一法官就一宗「公民抗命」個案向被告說:「事實上,法律是你們唯一達至理想的工具,但你們透過故意不服從法律去尋求改變法律的行徑,反而威脅到法律的存亡。這等行為不僅是違法,而且完全是弄巧成拙的。」

聲明並提到,雖然英國一名法官對「公民抗民」有不同的見解,但抗爭者的行為須合乎比例,不會構成過度的破壞或不便,並要承擔法律制裁。

香港大律師公會強調,就算按英國案例這個較寬鬆的解讀,參與「佔領」者也必須尊重其他不同見解的權利和自由,也不應對社會造成過度的損害或不便,並須隨時準備對自己的行為負上刑責。

但公會希望警方及檢控方都要表現體諒和克制,又對「佔領」者持續行動對不少市民帶來過度的損害和不便感到遺憾,而事實上有佔領團體亦承認過,「不少普羅百姓因交通受阻而令生活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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