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公安特警反恐演習。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再次修改刑法,修改重點之一是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制度規定,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
首先,草案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具體數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就草案作說明時說,這樣規定是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的。從實踐情況看,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
因此,草案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且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積極退贓可從寬處理
李適時說,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反腐鬥爭的實際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草案規定可以從寬處理。第二,草案從兩方面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即: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第三,草案嚴密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