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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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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延長「佔旺鐘」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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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者違反禁制令,昨日繼續「佔領旺角」。莫雪芝 攝

入禀方:因「佔領」受損有權索償 官提醒:協助教唆違令需負刑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敏婷)「佔領」行動已屆一個月,高等法院昨日繼續審理延長「佔旺」及「佔鐘」的臨時禁制令案件。代表中信大廈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不認同反對禁制令一方指禁制令層面太廣泛的說法;代表的士業團體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亦指出,假如任何人因「佔領」行動蒙受損失,已有足夠理由獲得賠償及說服法庭頒令。法官區慶祥裁決延長臨時禁制令,並下令須獲原告授權的代理人或執達吏才可執行旺角臨時禁制令。他特別提醒,協助或教唆他人違反禁制令,同樣需負上刑責。

延長臨時禁制令的申請由中信大廈業主金蓬投資有限公司、潮聯公共小巴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計程車會主席黎海平與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委員譚駿雄提出,4名市民以抗辯人身份反對延長臨時禁制令。律政司代表昨日亦有出席續審聆訊。

代表反對中信大廈禁制令的資深大律師萬崇理認為,入禀一方所申請的禁制令涉及人數與層面太廣泛,任何人只要在「佔領」區內出現,都可能違反禁令而觸犯法紀,對他們不公。他又指,法庭授權警方作出拘捕,應指明是誰人,否則將不屬於法庭授予權力予警方,令法庭置於危險領域。

偷電恐釀禍危及大廈

余若海陳詞時反駁指,大廈附近的「佔領」行為屬違法,不認同禁制令層面太廣泛的說法。他又說,要指明身份有實際困難,而警方亦已指出金鐘「佔領」區有人從燈柱及安全島燈箱偷電,有引發火警的危險,為保障大廈內人士安全,延長臨時禁制令有逼切性。

代表其中一名反對旺角禁制令市民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引用案例指出,入稟的運輸業團體必須證明「佔領」行動導致他們有直接損失,質疑他們的損失與其他道路使用者無分別,故並非延長禁制令的充分理據。他又認為,車主停交小巴管理費對小巴公司造成的損失,只是基於小巴公司與車主之間的服務協議,與「佔領」行動無關。

但代表的士業團體的莫樹聯反駁稱,道路受阻,的士司機生計一定受影響,情況不同於一般市民,又說假如任何人因「佔領」行動蒙受損失,已有足夠理由獲得賠償及說服法庭頒令。

律政司倡授權拘捕違禁者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鮑進龍強調,政府在案中的角色並非與訟人,到法庭只為交代事件涉及的公眾利益。他表示,入稟人執行禁制令的時候遇到阻撓,警方一般只會在發生衝突時才介入執法 ,因拘捕令是針對個別人士。他建議法庭一旦決定批出正式禁制令時作出清晰指引,授權警方及其他相關執法部門,拘捕懷疑違反禁令的人。他又指,「佔領」人士知法犯法,嚴重堵塞交通,影響民生,「公民抗命」並非拒絕禁制令的理由。

經過兩天的內庭聆訊,高等法院昨日傍晚頒令,延長有關霸佔旺角「佔領」區及金鐘中信大廈的臨時禁制令。區慶祥裁決時表示,接納小巴管理公司、的士業團體及中信大廈三方的陳詞,但修訂禁制令的部分字眼,列明代表的士團體及小巴公司到旺角執行禁制令的人士,必須要有附上公司蓋章的授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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