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庭)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於29年前以「互換單位」作掩飾而騙取政府租津,去年被裁定串謀詐騙56萬元租津罪成,被判入獄8個月,緩刑兩年。二人不滿定罪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駁回二人的上訴,維持原判。麥、曾二人在上訴聆訊期間均到庭旁聽,昨卻沒有到庭領取判詞,只由律師代領。
代表兩名上訴人的律師許天福認為有再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機會,但表示會與資深大律師研究判詞後才採取下一步行動。問及麥、曾兩人有否對結果感到失望,許回應指「唔多唔少都有灠捸v。
上訴人麥齊光(64歲)及曾景文(59歲)同聘請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在聆訊時,指原審法官陳仲衡推論麥、曾二人曾為對方的居所提供購買資金的裁斷上,並沒有基礎支持。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在一份有關買賣的指示文件上,直接顯示購買北角城市花園同座22E單位的是曾及其妻子,沒有直接的證據指麥或其妻有出資購買該單位,惟原審法官不但沒有全面審視可用的證據,還錯誤地推斷麥等曾出資購買22E單位,此推斷不但沒有證據支持,且與之矛盾,故在二人有出資購買對方單位的判斷上犯錯,而此亦是案中一關鍵性錯誤。
官:原審裁決無司法不公
然而,撇除此錯誤,對於原審法官推論二人早在申請租津之前,已有「交換持有」對方單位的協議,以掩飾與稱租住的單位有利益關係的推斷,並沒有妨礙。原審法官仍會得出此裁斷,上訴庭法官認為並沒有因此導致司法不公的情況出現,故駁回二人的上訴。
麥、曾二人於去年6月24日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租屋津貼罪成,指二人於1985年6月至1990年12月期間,假稱租住對方位於北角城市花園的單位,藉此騙取租津合共56萬多元,但事實上二人租住自己名下的物業單位。另麥、曾二人各被控兩項及三項行使虛假文件欺騙主使人等罪名成立。而在判刑前,二人已把控方所指的騙款連同28年來的利息,分別為70餘萬元及118萬餘元歸還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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