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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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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政策護航滬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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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地稅局舉辦的社區股份公司政策宣講會吸引了很多納稅人參與。 甘志虹 攝

11月14日,滬港通開閘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系列政策,對兩地投資者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政策予以明確。為使港人及時了解相關政策,本報特邀內地稅務局有關專業人士進行詳細解讀,敬請關注。

一、內地股票投資所得的納稅政策

1、目前內地對股票投資按個人投資者和企業投資者進行區分,投資主體不同納稅義務也不同。其中,個人投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投資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投資所得形式的不同,納稅義務也有所得不同,主要區分為股票轉讓所得、股票分紅所得兩種形式。其中在股票轉讓所得上,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內地上市股票所得暫免納稅,轉讓境外上市股票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內地企業股票所得,應計入企業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在股票分紅所得上,對個人投資者,根據持股時間不同最終稅負亦不同(1年以上5%、1月-1年10%、1月以下20%);對企業投資者,其分紅所得應計入企業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持有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股票分紅,則不需納稅。

3.對於境外投資者通過QFII、RQFII投資內地證券市場,在11月17前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由支付的上市公司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

二、內地股票投資所得的納稅渠道

內地稅收管理方式與香港具有一定差異,對於股票投資所得等資本性所得,相比于香港的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內地採取的是代扣代繳模式,即由投資所得的支付單位在向投資者支付所得收入時,代為扣繳相應稅款納稅。因此,香港投資者從內地股票市場取得的收入,是已經按照內地的納稅政策履行完納稅義務後的稅後收入,無需納稅人再向內地稅務局自行申報納稅。

三、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內地上交所A股的納稅政策

1、因為香港證券結算體制與內地不同,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企業還是個人,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交易所A股股票,不再區分個人和企業不同投資主體。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取得的股票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對QFII、RQFII取得的境內股票轉讓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議的,若協議中規定稅率低於10%的,可向內地上市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因此,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渠道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A股股票,僅需就A股上市公司的分紅所得繳納10%的個人所得稅。

四、內地投資者投資港股的納稅政策

1、個人投資者投資港股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3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港股股息紅利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若已在國外繳納的預提稅,可進行相應抵免。

2、企業投資者投資港股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可抵免境外已納稅額,但對於企業持有H股滿12個月的,免徵企業所得稅。

因此,個人從港股取得的股票投資收益,僅需就股息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企業從港股取得的投資收益,應將轉讓所得和分紅所得一併計入企業收入中,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該筆所得應在境外納稅的,可在內地稅款計算時作相應抵免。

內地開公司,股東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深圳地稅詳解相關熱點問題

深圳是一個年輕、充滿活力的城市,每年都有大量的投資者到深圳開創事業,其中,就包括一部分港人。當成立公司投資創業時,公司股東除了督促公司依法納稅外,其個人所得是否也依法納稅不僅關係到公司經營,更與股東個人誠信息息相關。那麼,公司股東有哪些應稅所得容易被忽略呢?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有關業務負責人進行詳細解答。

問:「公司股東取得的哪些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當按照什麼所得項目進行納稅?」

答:一般來說,公司股東在四種情況下將涉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一是因擁有企業股權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二是因任職受雇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三是因轉讓股權獲得的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四是因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獲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納稅,但若該股東又同時任職受雇於該公司,則該筆費用應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問:「某股份公司由兩位自然人股東出資成立,公司盈利後進一步擴大規模,對原股東以盈餘公積轉增註冊資本,這部分股利增資並未體現為個人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雖然該類收入未直接體現為現金所得,但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可視為利潤分配和增加註冊資本兩筆業務的同時發生,相當於投資收益分配的一種轉變形式。又如,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的,也屬於股利分配的一種形式。

因此,不管是盈餘公積轉增股本還是派發紅股,都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對於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作為應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某股東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約定一年後償還,這種臨時性質的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期限超過一年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則該筆未歸還的借款將被認定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問:「公司出資購買一處房產,雖然登記至股東個人名下,但一直用於公司經營,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利潤分配,若公司類別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則需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除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外的其他企業,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納稅。

小微企業可享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為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內地在稅收方面對小微企業提供了一系列扶持措施,本報將對此進行詳細介紹。

一、營業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的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營業稅。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的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營業稅納稅人,季度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營業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徵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進行了明確,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減半徵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印花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的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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