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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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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稅詳細解讀 內地資產劃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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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稅局在辦稅大廳安排工作人員,耐心輔導納稅人填報申報表格。 謝莉娜 攝

在實際經營中,企業與股東(包括政府、其他企業)之間往往存在資產劃轉行為。過去,對於資產劃轉行為,企業所得稅法只有一般原則性規定,並沒有分情况做出具體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對一些情况如政府劃轉和股東劃轉做出了具體性規定。為幫助港人全面掌握劃轉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本報邀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相關業務負責人對其做出詳細解讀。

一、關於劃轉資產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關注點

對於劃轉資產,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應關注如下:一是劃出方和劃入方的稅務處理;二是劃轉方式;三是劃入資產的計稅基礎。不同的劃出方,稅務處理不同。不同的劃轉方式,稅務處理也不同。

二、關於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政府作為國資企業的出資人,出於各種目的也會成為資產劃出方。由於政府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因此,在劃出資產的環節,政府的不同劃轉方式(即有償劃轉和無償劃轉)決定劃入方的納稅處理方法。

(一)有償劃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這相當於政府對劃入方的增資行為,不屬於稅法的收入範疇。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因此,對於政府以增資形式的有償劃轉,由於屬於投資行為,劃入方只須增加資本金(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和固定資產等,無須確認收入。

(二)無償劃轉

1.劃出資產作為政府指定用途資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劃出單位或業務監管部門指定了專門用途,且企業已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了管理,就具備了財政性資金性質,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進行稅務處理。其中,無償劃入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該項資產實際接收價值確定不徵稅收入。

2.劃出資產作為政府非指定用途資產

企業無償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無償劃入資產,屬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稅法另有規定除外),企業應按政府確定的該項資產的實際接收價值,併入當期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

在無償劃轉情況下,由於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收入總額分為徵稅收入和不徵稅收入,徵稅收入又分為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因此,當劃出資產作為政府無償劃入資產時,劃入方將其作為徵稅收入中的應稅收入,當劃出資產作為政府指定用途資產時,劃入方將其作為不徵稅收入。劃入方確認劃轉資產的計稅基礎均是按該項資產實際接收價值來確定,如無接收價值,則按該項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三、關於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

企業所得稅處理

對於企業之間劃轉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關鍵看劃入方如何處理劃入資產。由於企業之間劃轉資產涉及到資產在不同法人之間轉移,需要解決劃出方和劃入方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一)劃入方增加資本金

當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凡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的,說明該事項屬於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因此,劃入方不能作為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同時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劃出方應按照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認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劃轉資產作為資本金,如果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關於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劃出資產不低於劃出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劃入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則劃入方應按被劃轉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劃出方應以被劃轉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取得劃入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

(二)劃入方確認收入

當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說明該事項不屬於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而是接受捐贈行為,因此,劃入方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劃出方也應按照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認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操作指引

隨着深港兩地合作加強,不少港人在深圳工作並擁有企業年金,為此,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詳細介紹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的操作指引。

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在年金繳費環節,對按國家規定的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限額標準的,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部分,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年金計劃備案

1.備案期限

企業應在建立年金計劃,或年金方案、受託人、託管人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前往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2.備案資料要求

(1)建立單一計劃的企業,需提供提交《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企業年金方案及批覆函、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計劃確認函等資料;

(2)參加集合計劃的企業,需提供提交《備案登記表》、企業年金方案及批覆函、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方案及確認函、企業參與合同等資料;

(3)對於分(子)公司參加總(母)公司年金計劃的,應提供提交《備案登記表》、總(母)公司年金方案及批覆函(需列明參與公司)、總公司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確認函等資料。

二、年金繳費環節個人所得稅申報

1.稅款計算

對於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單位繳費、帳戶餘額產生的投資收益、取得的追記或一次性補償收入,計入個人帳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待年金領取時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單位繳費標準為每年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

對於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參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工資計稅基數的4%」和「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這兩個條件需同時滿足。

根據深圳市統計局發佈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2619元標準,深圳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上限為15654.8元,該標準從2014年6月1日起執行,並將根據市統計局發佈的相關資料每年進行調整。因此,若職工工資計稅基數為N元,個人繳付年金比例為M,則稅前扣除額計算如下表所示。

工資計稅基數 繳付比率 允許稅前扣除額

N≤15654.8   M≤4%     N×M

N≤15654.8   M>4%     N×4%

N>15654.8   M≤4%     15654.8×M

N>15654.8   M>4%     15654.8×4%

2.對扣繳義務人的要求

建立年金的單位將超出標準繳費部分,併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3.對代扣代繳申報的要求

年金繳費申報流程與正常「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總體無異。企業進行年金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將個人允許稅前扣除的年金繳費部分填入「允許扣除的稅費」欄。

(1)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用戶端軟件)申報時,應在「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模組,將個人實際繳存的年金填入「年金(個人部分)」欄目,系統自動計算並填入「允許扣除的稅費」後再進行申報納稅。

(2)使用深圳地稅電子稅務局或到辦稅服務廳進行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時,企業將個人允許稅前扣除部分填入「允許扣除的稅費」欄,並將應徵稅部分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年金領取環節個人所得稅申報

1.稅款計算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年、按季、按月領取的年金,均可平均分攤計入各月,對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薪金所得稅率納稅。如果是一次性領取,除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可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進行納稅外,其餘情況都應將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全額納稅。上述所說全額為領取年金的總額,即不得減除工資薪金所得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

對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參與年金計劃並繳費的人員,在2014年1月1日後領取的,僅需就1月1日後的年金帳戶餘額中的新增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領取待遇中屬於1月1日前留存的繳費及收益部分,免繳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均不屬於免稅範圍。

2.對扣繳義務人的要求

託管人通過年金託管帳戶向年金領取人支付年金待遇,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納稅。託管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為實際管理企業年金業務、直接接收受託人及帳戶管理人指令的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3.對代扣代繳申報的要求

代扣代繳申報年金領取個人所得稅時,需注意的是,在維護納稅人基礎信息和申報時,需將「是否雇員」選項置為「否」。

(1)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用戶端軟件)申報時,進入「年金(領取)收入」菜單,錄入「年金領取收入額、已完稅繳費額、全部繳費額、分攤月份」等信息,按照系統自動計算的應納稅額繳交稅款。

(2)通過深圳地稅電子稅務局進行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時,扣繳義務人應先維護納稅人基礎信息,在「納稅人基礎信息維護模組」的「備註」欄中注明「年金領取」字樣。然後,將個人領取的年金金額填入「收入額」欄,將允許減計的金額填入「稅前扣除項目其他」欄,將「減除費用」填寫為零。同時,納稅人亦可前往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納稅。

四、年金管理機構的責任與義務

1. 企業年金方案實施後,受託人應主動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2.帳戶管理人應整理並建立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信息,並及時向託管人提供姓名、身份證號、2014年之前繳費金額、全部繳費金額、支付年金金額、領取方式等涉稅信息。

3.託管人應及時根據受託人指令及帳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計算並扣繳年金待遇領取時所涉及的應納稅額,並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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