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達明 天津報道)在法院判決前,應全面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權利,尊重其人格,不得待之如罪犯。1月8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該院與天津公安和平分局聯合制定的一系列規定。
這些規定的內容包括,法院開庭審理時,應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籠;提供桌椅、紙筆方便其記錄各方發言;被告人出庭可穿自己的服裝,不得要求其穿囚服,不強制理光頭等。
和平區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為踐行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保障被告人權利,彰顯現代司法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