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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昨日發佈《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方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圖為山西太原退休老人在公園休閒娛樂。 中新社
改革退休金機制 公僕告別「免繳費」時代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江鑫嫻 北京報道)內地機關事業單位將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近4,000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員工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國務院昨日發文宣佈,內地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負責工資總額的20%,個人負擔工資的8%。同時改革退休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u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另外,職工如果未領夠139個月即死亡,養老金餘額可繼承。
在昨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簡稱《決定》)中,國務院要求,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u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個人繳納比例為工資8%
《決定》提出,公務員養老保險費由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免徵利息稅。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決定》要求,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參保人死亡 賬戶餘額可繼承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決定》還提出,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據悉,此前,內地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無須繳納任何養老費用,退休後由財政統一支付退休金,而社會企業員工則需要由單位和個人按照一定標準繳納養老保險,方可拿到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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