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望賢、李薇 深圳報道)為了進一步明確巡迴法庭案件受理範圍和審判權運行機制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3條,規定了巡迴法庭的設置地點、巡迴區域、機構性質、受案範圍、巡迴法庭的當事人向巡迴法庭提交材料程序等。記者看到,巡迴法庭的受案範圍主要有四大類。
第一類是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包括在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第二類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第三類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項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第四類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有利於方便港澳台居民訴訟,便於開展司法協助,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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