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距離馬航MH370航班失聯327天後,大馬民航局29日宣佈,馬航MH370航班失事,並推定機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機組人員已遇難。從「失聯」到「失事」認定用了11個月,這在人類航空史上極為少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子勤告訴中新社記者,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哪個國際公約規定必須尋找多長時間才能認定為飛機失事。
認定失事可啟動賠償
朱子勤說,失聯是一種狀態,失聯後還有生存可能。失聯後經過官方搜尋,認定飛行器失蹤,找到飛行器殘骸可以直接認定飛機失事;當然也有找不到的情況,就有待官方認定。
飛機失事認定,賠償程序也將啟動。民航管理學院教授董念清在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索賠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99年在加拿大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上通過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對於賠償額度,《蒙特利爾公約》通過時規定的第一梯度是10萬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簡稱SDR,亦稱紙黃金,使用時必須先換成其他貨幣,在香港,100港元約合9.15SDR),2008年複審後對每名旅客第一梯度的賠償責任限額由10萬提高至11.31萬特別提款權,即約合107.5萬元人民幣。
賠償不影響繼續搜尋
董念清表示,公約並沒有明確規定賠償額,但是卻明確了在第一梯度下承運人不得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第二梯度下的賠償金額需要乘客家屬與航空公司協商談判或訴訟解決。從歷次空難理賠看,乘客家屬得到的賠償額均高於公約規定的數額。
董念清說,除《蒙特利爾公約》外,還可能會涉及其他國家的國內法,因此,會出現「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如果協商不成,也可通過法律訴訟解決。他特別指出,慰問金不等於賠償金,保險公司理賠後也不能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如果乘客購買了商業保險,在得到商業保險賠償的同時,還可要求承運人予以賠償。
專家均表示,雖然《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兩年訴訟時效,但並沒有對搜尋時間做出明確限制。因此賠償並不影響搜尋的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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