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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雲龍 茅建興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茅建興 兩會報道)積極懲治腐敗就是要不斷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但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中,大量案件線索卻難以取證。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表示,這正是因為立法層面授權不夠,檢察機關不能及時、有效獲取偵查信息,許多案件不能及時得到處理,嚴重制約了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效果。
取證被拒制約查辦工作
陳雲龍表示,在實踐中,一些特定人員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資產流向信息、交通行蹤信息等廣泛存在於政府管理部門、金融單位和有關企業,檢察機關為收集證據向有關部門調取信息材料時,有些單位往往以保密需要、以沒有法律規定或者要求提供法院生效裁判等為由,拒絕提供有關信息、不予答覆或者拖延時間。他說,要及時、有效查獲職務犯罪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就必須借助於對被調查對象與行使公權力相關信息情況的充分掌握,而要充分掌握案件的信息,就必須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程序和手段。因此他建議增設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取證程序有關規定,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增設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規定,以及在人民銀行關於客戶信息保密的相關規定中增設金融機構保密義務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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