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有工會批評勞工處工場經營條例已近30年未有檢討,同時漠視燒瀝青工人權益,勞工處發言人回應表示,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東主或僱主有責任確保其僱員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包括設置和維持安全的工作系統,提供與保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及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
發言人指,就燒瀝青修路工程而言,承建商或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包括提供及確保僱員穿茼X適的工作服、安全鞋及隔熱手套等;若需要使用危險化學品,有關承建商或僱主須就其僱員使用化學品的風險進行適當的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及提供及確保僱員佩戴合適的個人保護裝備。
發言人指,本處會不時檢討上述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在有需要時會作出修訂,確保切合社會的實際情況及需要,以提升對僱員職業安全及健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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