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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規定了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饒戈平認為,這個體制有大大加強的必要。圖為市民支持政府推動政改普選。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基本法頒布於25年前,有意見認為香港基本法應該與時俱進,對基本法進行局部修改。對此,饒戈平認為,基本法是允許修改的,但是必須有所限制,不能違背已有的對港方針政策。他認為,當下比較合適的是完善基本法實施相關配套機制,或者通過增加解釋,對基本法條款予以補充說明。
允修改不牴觸對港方針政策
饒戈平認為,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多是框架性、原則性的,也有可能很難適應不斷發展的現實情況,所以基本法的修改是必要的,也是允許的。他說,基本法159條也明確指出基本法可以修改,並規定了修改的程序,同時基本法規定了修改的限制性條件。必須強調的是,基本法的任何修改都不能同已有的對香港的任何相關方針和政策相牴觸,這個方針是「一國兩制」的方針和政策,是中央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對港政策的12條規定,這是制定基本法的很重要政策依據,所以基本法即使修改也不能違背這些政策,除非這些政策本身進行調整。
人大擁解釋權補充基本法
針對基本法實施中的不協調問題,饒戈平認為,要加以辨認,分清哪些是基本法本身的問題,哪些是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他說,基本法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解釋。對於基本法可能存在的一些規定不是很清晰,不是很具體,在理解和操作中可能會出現爭議的情況,就需要發揮解釋的作用,而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他認為,這種解釋在某種意義上是對基本法的一種補充。
饒戈平還呼籲,應該完善實施基本法所需要的基本配套機制和措施,在實踐中充實和豐富基本法。「這不一定需通過修改的途徑來解決。」他舉例說,配套機制應該分為中央和香港兩個層面。中央層面要完善的是,比如說任免制度,到底要有怎樣的程序,有什麼樣的依據,什麼樣的標準,什麼情況下中央政府可以免除,這個需要法律文件來規定;香港需要完善的是,比如教育法的實施可以有配套的機制,還有如何實施普選,本地選舉法配套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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