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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務由中央負責管理,中央向香港派駐軍隊執行防衛任務。圖為昂船洲軍營開放日。 資料圖片
問:香港特區有外交權嗎?
答:沒有。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屬於國家主權範疇的香港的外交權力在中央,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國家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這個機構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公署於香港回歸後的1997年7月2日正式成立。 (基本法第十三條)
問:那香港所有國際交往事務都要由中央政府直接處理嗎?
答:不是。由於香港是一個國際商業中心,國際聯繫非常廣泛,對外聯繫廣泛,所以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從回歸後的實踐看,只要不是涉及國家主權、政府間關係和政治事務的對外交往,中央政府多授權香港特區政府處理。 (基本法第十三條)
問:香港的防衛安全和社會治安由誰負責?
答:香港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中央政府向香港特區派駐軍隊執行防衛任務。香港的社會治安則由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維持,目前具體由香港紀律部隊執行各種治安事務。 (基本法第十四條)
問:駐港部隊會介入香港社會治安事務嗎?
答:按照基本法規定的基本職責,一般情況下,中央政府駐軍不會介入香港的社會治安事務。但如果出現一些特殊情況,香港特區政府認為需要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或救助災害,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出動駐軍進行協助。 (基本法第十四條)
問:駐港解放軍可以不遵守香港法律嗎?
答:不可以。基本法明確規定,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基本法第十四條)
問:香港納稅人要負擔軍費嗎?
答:不用。基本法明確規定,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基本法第十四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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