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關據鈞)特區政府於2003年嘗試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最後無限期押後。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日表示,港人當年誤解了二十三條立法會損害香港原有的人權和自由,立法其實是為了保障香港原有法律制度承認的人權和自由,而特區政府當年亦已清楚解釋草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陳弘毅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港人當年對於二十三條立法有不同理解,很多人以為只要立法,香港市民所享有的人權就會「大幅倒退」,「呢個絕對係誤解。」
非把內地顛覆分裂罪引港
他指出,特區政府當年已清楚解釋草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也不是把內地如顛覆或分裂國家的罪行引進香港,香港其實是自己訂出甚麼是顛覆或分裂國家的罪行,有自己一套標準,跟內地刑法明顯不同,故立法本身只想保障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內所承認的人權和自由。
有法界中人「誤導」影響民意
陳弘毅指出,當時反對立法者,主要是反對草案內其中數條,但香港普遍市民對此都不太清楚,只因有人反對,而且主要是法律界中人,所以認為整個草案都是針對香港原有的人權和自由。
他強調,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主要針對十分暴力,以至恐怖活動甚至戰爭去推翻中央政府政權或分裂國家,才構成罪行,絕對不會影響日常的遊行、集會及言論自由。
他認為,當年缺乏充分討論,特別是當年年初出現「沙士」疫情,注意力都在那裡,而特區政府當時希望在7月初通過,時間的確較短,所以很多人反對。
對於有人聲稱,若特首普選落實,普選產生的特首就需要就二十三條立法,意味着香港原有的人權屆時會「大大倒退」甚或「消失」,陳弘毅直言這說法是「大大的錯誤」,也不符合當時的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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