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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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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檢控違法銷售 維護香港商譽


3名美容院職員以具威嚇性的銷售手法銷售身體護理療程服務,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其中兩人被判監3個月,1人則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庭首次對威嚇性營業行為判處監禁,是要向社會、尤其是向美容業界發出警示信息,表明法庭不會姑息卑劣的經營行為,起阻嚇作用。海關仍需加強宣傳和執法,依法嚴厲打擊無良商戶,規範市場運作,切實維護香港「購物天堂」的美譽。

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於2013年7月19日生效,目的就是禁止不良營商手法,加大保護消費者力度。條例規定商戶在營商過程中,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包括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導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屬違法。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新法例對消費者權益增添多少保障,關鍵是看具體的落實程度。此案中有關美容從業員對消費者進行「疲勞轟炸」式的推銷,並危言聳聽指不購買相關美容服務便有患癌風險,最終消費者不勝其煩,更因驚慌憂慮而就範。有關的銷售手法明顯違法。

一直為人詬病的美容服務銷售手法,在新《商品說明條例》生效後一度收斂,但去年故態復萌,相關投訴數字較前年大升8成。今年,單是首兩個月便有89宗同類投訴,多於去年全年的五分一。涉及不良銷售手法的五大投訴中,屬於「虛假商品說明」的投訴個案最多,緊隨其後的就是「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投訴。情況顯示,本港美容服務乃至一般商品、服務營銷中,欺騙、誤導以至威嚇性推銷的問題不容忽視。可惜,以往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者鮮有被判刑,保障消費者的法例如「無牙老虎」。

香港是法治社會,又是國際旅遊購物中心,守法誠信的營商秩序,是香港的生存之道,影響茲事體大。不良銷售行為層出不窮,保障消費者的法例形同虛設,對香港法治和商譽造成雙重打擊。如今法庭為從嚴處罰無良經營者立下先例,作為主要的執法機構海關今後應以此為依歸,加強檢控,將無良商戶繩之以法。市民也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遭遇威嚇性推銷時,不要輕信銷售員及輕易透露個人資料,受到留難時更應主動報警,或向消委會及海關投訴求助,從多方面增強消費者權益保障。 (相關新聞刊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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